一、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個人隱私權益,申請人(以下簡稱本人)知悉貴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在蒐集本人的個人資料時,應告知下列事項:
(一)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
1.特定目的及類別:022外匯業務/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11票券業務/
126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040行銷/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
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
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通安全與
管理/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2.犯罪預防(包括執行全球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措施等)及刑事偵查。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如下,以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貴行與本人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本人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或本條第(四)項所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等)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且包括現在及未來提供或變更之資料:
1.基本資料:包含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電話及地址、生物特徵(包含人像、指紋、指靜脈等)等資料。
2.帳務資料:包含本人的帳戶號碼(包含貴行/他行被約定轉入之金融機構帳戶)或類似功能號碼、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前揭帳戶被約定為轉入帳戶之次數、信用卡帳
號、帳戶狀態(包括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等)、存借款及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
3.信用資料:包含退票紀錄、註銷紀錄、拒絕往來紀錄及業務經營狀況、信用卡繳款紀錄、貸款攤付本息紀錄等資料。
4.投資資料:包含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5.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繳費方式、理賠狀況及拒保記錄等相關資料。
6.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行動裝置識別碼、行動裝置位置、社群網路資訊、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等。
7.欲辦理鑑價之相關產權資料等。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經貴行間接取得之個人資料者適用):
例如:本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經由與貴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貴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或其他與貴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等。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1.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 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2.對象:
(1)貴行(含受貴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貴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之其他子公司等)/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等)/ 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美國財政部或司法
部/ 美國國稅局。
(2)本人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所同意之對象(例如:貴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貴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3.地區:上述2.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並得以國際傳輸至境外。
4.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二、上述行銷目的,除貴行與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間之共同行銷另依相關約定外,貴行得以電話、簡訊、信函(包含電子郵件)等方式行銷貴行之存款、放款、信用
卡、保險及投資理財等金融商品。
三、依據個資法第3條、拒絕商業行銷指引之規定,本人就貴行保有本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10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貴行各營業單位或客服專線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貴行依個資法第14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貴行請求補充或更正(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本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貴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本人得向貴行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依個資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貴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本人書面同
意,並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貴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貴行因執行業務所
必須或經本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本人知悉貴行已將行銷約定變更之方式公告於官網,且本人得隨時拒絕貴行之行銷行為,貴行並將依本人之意願及範圍停止行銷,其後非經本人再為通知或更改意願,將
不再對本人為行銷。
四、本人欲行使上述提及之相關權利時,得向貴行各營業單位或客服專線(24小時客戶服務專線:(02) 2181-1111或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31-111)查詢行使方式。
五、本人理解並同意貴行在美國境內銀行設有帳戶,並為遵守2021年美國國防授權法案第6308條規定,一旦應美國財政部長或總檢察長傳票的要求,貴行得向他們提供貴行在美
國境內銀行帳戶或貴行任何帳戶與本人有關的紀錄,而這些帳戶紀錄係作為(1)對違反美國刑法的任何調查;(2)對違反美國法典第53章第二小章的任何調查;(3)民事沒收訴
訟;或(4)根據美國法典第5318A條進行調查。
六、本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本人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倘屬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貴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
法提供本人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七、本人同意貴行提供各項業務、金融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訊息,及寄送各項業務之消費、行銷或優惠活動訊息。
本人對於前述告知內容確已知悉、瞭解與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