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知悉 貴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在蒐集本人的個人資料時,其告知事項如下:
一、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外匯業務/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核貸與授信業務/ 授信業務/ 票券業務/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徵信/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行銷/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金融爭議處理/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消費者保護/ 商業與技術資訊/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資通安全與管理/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犯罪預防(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全球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措施) 及刑事偵查。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方式及欲辦理鑑價之相關產權資料等,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一)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二)對象:貴行(含受貴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貴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等)/ 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美國財政部或司法部。
(三)地區:上述(二)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並得以國際傳輸至境外。
(四)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本人得向 貴行各營業單位或客服專線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貴行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請求補充或更正(本人應為適當之釋明)、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本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上述個人資料,惟若本人拒絕提供個人資料,貴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將導致無法提供本人相關服務。
六、本人理解並同意 貴行在美國境內銀行設有帳戶,並為遵守2021年美國國防授權法案第6308條規定,一旦應美國財政部長或總檢察長傳票的要求,貴行將向他們提供貴行在美國境內銀行帳戶或貴行任何帳戶與本人有關的紀錄,而這些帳戶紀錄係作為(1)對違反美國刑法的任何調查;(2)對違反美國法典第53章第二小章的任何調查;(3)民事沒收訴訟;或(4)根據美國法典第5318A條進行調查。